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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客观证据
ISO9000:2008对“客观证据”的定义:“支持事物存在或其真实性的数据”。
客观证据其本质是“真实的信息”,故其特点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全面完善的事实,是可表达、陈述的事实,也是应可追溯、验证的事实。
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客观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的,客观证据可以是文件或资料,可以是记录,可以是事项、现象、谈话,也可是对产品或服务的验证。
在审核中应注意那些不是客观证据的界面,如:
——评审员在审核中亲自所见事实可作客观证据,而主观分析、推断、臆断要发生的事不能为客观证据;
——被访问的受审核方人员关于其职责范围的谈话可作客观证据,但需要通过实际观察、测量和记录等渠道验证(ISO10011-1的规定),而传闻、陪同人员或受审核方质量活动的非责任人员的谈话不能作为客观证据。
——现行有效的文件、记录可以证明当时发生质量活动的证据;而作废文件规定、或擅自修改的记录不能作为证实文件记录内容所涉及质量活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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